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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逻辑与路径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02-01

来源:中国农村观察 2022,(02),98-116

摘 要:韧性乡村建设是促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要求对不同空间与时间维度加以把握,以提高乡村面对风险时回应、恢复与适应能力。传统的公权治理与私权自治模式在韧性乡村建设中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而社会组织嵌入能更好地提升韧性乡村建设效率与满足农民需求,确保乡村善治的可持续性。但目前韧性乡村建设中社会组织存在公共性、专业性、内生性不足等困境。世界各国通过明确角色定位、构建多元途径、完善制度保障等方式推动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在分析实践与总结各国韧性乡村建设经验基础上,未来应提升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制度化、专业化、内生化水平,实现社会组织嵌入的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从而调动最广泛社会资源参与韧性乡村建设。


一、引言

“十四五”规划明确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近年来,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频发,并伴随人口老龄化等社会经济问题,使得乡村在风险冲击下更显脆弱。特别是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农村地区卫生服务设施不足、专业人员稀缺导致了防疫筛查、传染源阻断、病患救治等方面能力有限,暴露了应急能力的薄弱性(曹舒和米乐平,2020)。韧性思想即面对不确定性扰动,主动探索适应性调整途径,避免风险扩大并降低耗损,增强风险应对的弹性与恢复能力(曼耶纳等,2015)。然而,现有韧性研究与实践多围绕城市展开,如各地“十四五”规划仅提出建设韧性城市,忽视了对韧性乡村建设的规划。事实上,乡村面临基础设施薄弱、人口外流严重、多元思潮冲击等诸多困境,对抵御风险冲击与事后恢复的需求更加迫切。同时,研究发现,相较于自上而下的传统干预策略,社会组织1嵌入更能提升韧性乡村建设效率与满足农民需求(Salvia and Quaranta,2017)。应当明确,面对严峻的内外形势,社会组织嵌入能更好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完善韧性乡村治理体系,促进乡村振兴。因此,本文以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为视角,尝试构建系统分析框架并实现路径优化,以期为中国韧性乡村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二、韧性乡村的概念厘定与建设内容

韧性思想为应对自然灾害与社会经济衰退等问题提供了理论指导与解决方案。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将韧性思想与乡村发展相结合的研究日益增多,如基于经济韧性视角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李玉恒等,2021)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韧性治理(鄂施璇,2021)等。然而,相较于逐渐明确的韧性城市建设,韧性乡村的概念仍存争议,其建设内容亦未厘清,难以高效推动韧性乡村建设的深层创新与普及。

(一)韧性乡村的概念厘定

韧性(Resilience)一词来自拉丁语“Resilio”,即“回归本来”。19世纪中叶,伴随着西方工业发展,韧性一词被广泛应用于机械学,用以描述金属在外力作用下形变后的复原能力。20世纪以来,为解决现代社会面临的不确定性扰动,韧性概念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形成工程韧性、生态韧性、演化韧性三种观念。其中,工程韧性是指系统遭受危机后能维持自身稳定并恢复至初始状态的能力,强调建设坚固的物质系统以抵御自然灾害(Pendall et al.,2009)。而加拿大生态学家Holling(1973)将生态学知识引入韧性概念,认为韧性系统是由多元主体构成的自组织复杂体,摒弃了工程韧性的单一性,形成生态韧性思想。但工程韧性与生态韧性皆认为存在均衡的系统,即以系统在遭受破坏后回归原始状态为追求。随着研究的深入,演化韧性理论指出,并不存在永恒的均衡状态,韧性系统在动态过程中会不断产生变化,因风险充满不连续性与不确定性,韧性亦具有复杂与非线性的特征,韧性系统并不必然回归初始状态。该理论强调系统的适应与改变能力以应对外部环境变化(Walker et al.,2004)。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去工业化、逆城镇化等趋势,乡村地区呈现社会多元化与经济非农化等态势,所面临的风险与日俱增。Adger(2000)首次将韧性概念引入乡村社会领域,强调乡村抵御外部扰动的能力,成为韧性乡村研究的肇始。但Adger(2000)认为,乡村具有自然资源依赖性,在经历自然灾害扰动时,韧性思想要求乡村基本功能结构不发生重大变化。申言之,Adger(2000)应用“扰动—回应”的工程韧性逻辑解释乡村与外部环境间复杂的交互过程。韧性乡村受到自然资源、经济基础、工程设施等客观条件的影响与限制,理应关注风险发生时的被动反应能力,如基础设施不发生重大变化并恢复原有稳定状态的能力(Firdhous and Karuratane,2018)。受此影响,部分学者认为韧性乡村即指在风险冲击下拥有保持功能正常和结构完整能力的乡村(Wilson,2010)。随着研究的深入,被动回应模式受到质疑,被认为过于依赖以自然科学为基础的工程学而忽略主体的能动性,难以完整反映乡村应对风险的真实过程与能力(Imperiale and Vanclay,2016)。事实上,乡村是一定数量主体居住的区域,韧性乡村建设更需要关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即韧性乡村是社会—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需要发挥社会主体功能以实现乡村基本功能结构在风险应对中保持稳定(Perz et al.,2012)。由此,有学者认为韧性乡村是特定地理空间内社会系统的总和,依靠乡村居民集体与个体的能力抵御风险(Markantoni et al.,2019)。Wilson(2012)首次将演化韧性理论置于韧性乡村建设中,质疑乡村在受到风险冲击后是否必须回到初始状态,强调非均衡与非线性的演化思维。由此,有学者提出韧性乡村是指乡村在遭遇风险后能够通过集体协作转变为更具韧性的新系统,而非执着于回归原有功能结构(张诚,2021)。

总体而言,尽管不同研究对韧性乡村定义不同,但都承认风险的不确定性并重视乡村应对风险的能力。区别只在于关注不同的能力与效果,如工程韧性强调乡村的被动反应能力,生态韧性重视乡村主体的主动应对能力,演化韧性则注重乡村适应性,期待乡村转变为更具韧性的新系统。事实上,风险冲击不仅破坏原有物质环境,亦会影响原生社会关系网络,且乡村社会结构不同于城市,它具有更强的宗族血缘关系,主体性是乡村应对风险的重要维度。并且,主体在风险应对中会呈现复杂变化,不同主体出于自身需求与认知的差异,互动时会存在非线性等特征,即主体间相互作用,使得整体不再是简单的部分相加之和,而是出现不同于“线性叠加”的增益或亏损。因此,回归初始状态仅是一种最初的理想,实践中会呈现螺旋式的系统改进。结合相关研究,本文将韧性乡村定义为风险冲击背景下,具有通过发挥主客观功能不断调整自身结构,使系统沿着恢复路径达到新平衡状态,以提高面对风险时回应、恢复与适应能力的乡村。

(二)韧性乡村的建设内容

在厘定韧性乡村概念后,需明确其建设内容以指导实践。现有的韧性乡村建设研究多集中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韧性建设(例如颜文涛和卢江林,2017)。从韧性乡村概念可知,韧性建设的目的是抵御风险,而自然灾害仅是风险之一,由单一自然灾害视角转为综合风险视角更符合韧性乡村建设的需要。同时应当明确,任何实践都无法脱离时空关系而存在,乡村风险实质是乡村社会经济实践中各领域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破坏性状态(宋宗宇和李南枢,2021)。在物理学中,时间与空间都是表现物质运动变化的概念,空间是物质运动的方位性概念,而时间则是物质运动的早晚顺序(荣朝和,201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学研究不断取得时空结构的相关成果,其中以吉登斯最为典型。吉登斯(1998)强调任何社会实践与主体互动均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发生,人类交往与互动模式必须与时间、空间融合起来考察。因此,韧性乡村建设需充分考虑时空因素带来的影响。

从时间维度看,风险是未来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但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只有在风险发生时才能采取行动,在风险发生前亦可通过资源整合实现风险规避。因此,学者将采取行动的时间维度划分为两种:一是常规时期,即风险还未发生的稳定状态,此时需要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行动来提升资源整合效率;二是非常规时期,即风险即将或正在发生,此时则需要强调适应性以规避损失(王杰和曹兹纲,2021)。然而,传统韧性实践的研究文献多数关注系统突发的、大型的灾害事件,而忽略了系统渐进的、微小的、积累的变化(颜文涛和卢江林,2017)。因此,韧性乡村建设不仅应关注非常规时期的突发事件应对,更需要增强常规时期的治理能力,通过对乡村居民的适应性培育、创造力培育及社会网络建构等,实现渐进式的韧性建设,确保乡村善治的可持续。

从空间维度看,风险必然在一定空间中产生,带有明显的空间特质,具有空间基因(宋宗宇和李南枢,2021)。同时,空间概念早已突破由长宽高组成的客观形态,随着传统单一、封闭的乡村空间结构被打破,多元、流动的乡村空间亦会增加风险的多样性。以风险发生的可能场所为标准,韧性乡村建设的空间维度可划分为宏观与微观两类:一是宏观维度,其又可划分为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物理空间即能够看到且触摸到的场所,传统的地震、洪涝等常规自然灾害均发生在物理空间。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技术的兴起塑造了独立于物理空间的虚拟空间,其亦存在数据安全、数字鸿沟等风险,为韧性乡村建设带来新考验。二是微观维度,可以分为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其存在于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中,构成乡村生产生活的空间载体。生产空间是乡村各经济要素流动、配置与整合的空间集合体,但乡村亦存在土地资源粗放利用等客观短板,加之农业经济固有的脆弱性,生产空间仍面临可持续发展的严峻挑战(王成等,2021)。生活空间是乡村居民居住生活的区域,但在户籍制度改革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双重作用下,乡村生活空间亦面临人口流失严重、利益冲突加剧等困境,增加社会治理风险。

将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融合观察,可以大体总结出韧性乡村建设的基本内容。在常规时期,需要增强不同空间的风险预防建设,有效处理乡村社会经济问题,完善公共服务,确保乡村善治的可持续。物理空间中,已有研究显示,中国农村基础设施仍存在较大缺口,城乡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差距,如农村交通基础设施仍有待完善,全国仅有21.5%的乡镇有高速公路出入口,8.6%的乡镇有火车站(陈宗胜和朱琳,2021)。面对生态危机、自然灾害等风险,要求乡村加强绿色建筑、生命线工程等韧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风险应对能力。虚拟空间中,自2019年中央发布《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以来,数字技术融入韧性乡村建设引发关注,如数据分析能预测灾害发生概率。面对数据安全、数字鸿沟等风险和压力,应进一步加强数字乡村建设。同时,虚拟空间亦依赖物理空间中5G基站、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建设。生产空间中,为避免乡村经济风险,需要通过特色旅游业、特色手工业、电商等多种方式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提升乡村经济韧性。生活空间中,乡村是基于血缘与地缘的熟人社会。乡村居民拥有较强的归属感与凝聚力,在社会治理难度加大的背景下,通过构建乡村社会网络能将乡村社会整合为更具韧性的整体。在常规时期的韧性建设基础上,风险发生时的非常规时期亦需增强韧性建设以最大化发挥不同空间的功能,避免风险扩大并通过风险应对增强主体的恢复与适应能力,使乡村在回归常规时期后能转变为更具韧性的新系统。例如,物理空间的基础设施能有效抵御自然灾害风险扩大,虚拟空间的大数据预测能确保乡村防灾救灾系统快速启动、降低次生灾害发生的概率,生产空间的经济韧性能推动复工复产,恢复经济发展,生活空间的社会网络构建将增强个体间联系,有助于组织乡村群众参与社会救援。

可见,韧性乡村建设需要对不同空间与时间维度加以把握,通过相应措施增强乡村的时空韧性,方能保障乡村在风险应对中的回应、恢复与适应能力不断提升。


三、韧性乡村建设与社会组织嵌入的逻辑耦合

“嵌入”概念最早由波兰尼(2007)提出,用以分析经济与社会活动。格兰诺维特(2007)进一步发展了嵌入理论,认为个人行为紧密嵌入人际关系网络,并指出在分析社会与经济行为时,需要考虑行动者在社会、文化与制度上的嵌入性。嵌入最初是用来形容政府与社会相连接,即政府通过与私人部门保持联系与互动从而重新整合与组织社会力量,实现新的社会治理规则构建。近年来,因社会组织多在由行政主导的公共服务或社会管理框架内开展专业服务,嵌入性已成为考察社会组织行动力的重要因素,但此种嵌入应是多方面的,包括制度层面、服务行动层面等。申言之,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不是简单参与,而是具有空间性与时间性的范畴,是社会组织在物理空间、虚拟空间、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及常规时期与非常规时期范畴的完整深度嵌入,并将其予以制度化。

(一)公权治理模式与私权自治模式的不足

在没有社会组织嵌入的语境下,依据行政权介入程度强弱不同,韧性乡村建设可以划分为公权治理与私权自治两种模式。

1. 公权治理模式。

公权治理模式即政府运用公众赋予的权力主导韧性乡村建设。物理空间中,绿色建筑、生命线工程等韧性基础设施的高标准依赖高技术支撑,最终带来高成本。而传统乡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农民自筹资金为主,若缺乏公权介入将极大增加农民经济负担。并且,韧性基础设施具有正外部性特征,因市场中的“经济人”在韧性乡村建设中仅关注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忽视整体利益,易出现“搭便车”等投机行为,存在“市场失灵”问题。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主张当市场力量无法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时,由政府进行管制或转移支付,如通过确立政府作为监控者与惩罚者,运用强制力矫正个体理性产生的集体非理性,就能有效抑制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生产真实成本与社会总成本达到均衡(柯武刚等,2018)。然而,公权治理模式亦存在不足。如在生活空间中,因公权由公众委托政府行使,双方形成法理上的委托人与代理人关系,但信息壁垒、授权不明等因素易诱发代理人风险,双方可能缺乏互信并落入“囚徒困境”。驻村干部的频繁调换就易导致委托效果的不连续性,且驻村干部多不具有原住民的身份认可,难以深入乡村生活空间。同时,公权治理虽然具有较强的监控与惩戒能力,但易产生极高的协调、组织、服从等成本,而随着农业税取消、乡镇国库撤销等农村改革的深化,乡镇政府难以承担高额成本以延续单一化管理(杜智民和康芳,2021)。并且,由于韧性乡村建设绩效的测量难度较高,特别是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类型乡村存在多元化的建设需求与价值观念,韧性乡村建设难以明确为具体的考核指标,地方政府作为理性行动者,同样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

2. 私权自治模式。

自主治理理论认为,在特定制度供给保障的基础上,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可以自行组织公共资源的调度而非交由代理人管理,从而实现自主治理并取得长期共同收益(曾哲和周泽中,2018)。乡村社会多是血缘与地缘交织的熟人社会,较之城市拥有更为密切的人际关系,具有更强的群体归属感与凝聚力,在应对外部扰动时具有共同协作的先天优势,与自主治理理论相契合。并且,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共同利益是韧性乡村建设的内生动能(王成等,2021)。防灾减灾、恢复重建等韧性需求依赖乡村社会主观意愿的配合,而利益相关者能通过对韧性乡村外部环境变化做出积极响应,有效提升建设效率。农民是韧性乡村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因而,可通过发挥农民主观能动性培育更多社会资本,从而提高乡村抵御风险能力。但是,韧性乡村建设的私权自治模式亦存在缺陷。实际上,私权自治中因不同主体获取、传递与甄别信息的能力存在差异,客观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即通常由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向信息劣势方传递信息。然而,信息劣势方对信息内容的问题难以确定,导致信息优势方更愿用威胁信号达成“合作”,即借各方间力量对比迫使对方选择自己的行动策略。例如,传统农产品的市场流通会经过生产者、经销商、批发市场、超市等多个中间环节,而多数农产品存在区域性、季节性与易腐性等特征,农民为快速回收生产成本,在市场流通中往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利益受损(王胜等,2021)。并且,因此种合作并非基于由共识产生的社会规则,而各方力量在发展过程中是不断变动的,合作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简言之,只有在各方实力相对均衡时合作的稳定性才能得以保障。但个体禀赋天然存在不均衡性,需要将丛林状态下的私人“威胁”转变为真正的合作共识,而纯粹的私权自治显然难以实现。

(二)社会组织嵌入——第三方协同治理的逻辑耦合

公权治理与私权自治在韧性乡村建设中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二者仍停留在工程韧性与生态韧性的主客体视角。事实上,韧性乡村建设产生的效益属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难以明确权利主体,使得私权与公权双重失灵的状态时有存在,仅靠特定的单一主体难以可持续推进。随着公民团体不断壮大,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面对风险的危害性与突发性,“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问题需通过共治形式“再造政府”加以解决,即引入第三方力量推动公权与私权的合作(芦恒,2019)。概言之,韧性乡村建设不能依靠单一的公权治理或私权自治,而需社会组织嵌入以实现社会共治,即在韧性乡村中弥合公权与私权间的断裂,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农民”的联动网络,引导各自优势发挥。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中央政策都明文指出,社会组织是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乡村振兴促进法》亦要求支持、规范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为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提供正当性。

一方面,社会组织嵌入具有内在动力。韧性乡村建设中各主体作为理性行动者,其合作本质上是为了较高收益而做出的行为选择,但因“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存在,个体缺乏参与韧性乡村建设的利益动力。相较于政府官僚制层级的效率低下,社会组织扁平化的结构与立足基层的现状使其在风险应对中能更为灵活高效地贯彻政策意图,通过非对抗式的社会网络或强或弱地将不同农民个体联结起来,在风险应对中加强主体共同行动与集体决策的能力,并作为桥梁与纽带实现政府、企业、农民等不同主体的良性互动,推动各主体通过协商对话及签署协议等形式建立信任,最终实现整体共同利益。并且,社会组织与其他参与主体通过博弈制定相关规则,规范韧性乡村建设中各主体的行动,从而实现自主治理的可预测性与稳定性。同时,社会组织受志愿者精神的推动,在韧性乡村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中具有道德优势,可以有效避免“集体行动困境”与“囚徒困境”的产生,最大化保障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嵌入具有外部优势。韧性乡村建设不仅是治理问题,也是技术问题,不同空间与时间的韧性建设要求参与者拥有较高的知识储备。如物理空间的韧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参与者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农民个体难以达到,政府亦非万能,而社会组织通常具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可以集中不同主体的优势以弥补单一主体资源不足的局限,以更好地兼顾韧性乡村建设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例如,中国台湾南投县桃米村在1999年的地震中80%的房屋被摧毁,台湾新故乡文教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物理空间帮助灾民重建房屋,并在自主营建过程中不断加强因灾害冲击分散的社区凝聚力,推动生产空间与生活空间的重建,形成灾后更具韧性的乡村(岳经纶和陈泳欣,2016)。同样,社会组织嵌入亦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枫桥现有村镇两级社会组织280余家,并分为公益慈善、纠纷调解、文化教育、行业协会、社会治安五大类,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维护社会治安,在韧性乡村建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王杰和曹兹纲,2021)。

可见,社会组织嵌入是韧性乡村建设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且韧性乡村建设的内容要求不同社会组织发挥专业功能,提供专业服务。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功能,可以将社会组织划分为三种:经济型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商会、基金会等,其为韧性乡村建设提供物质资源,如在物理空间、虚拟空间韧性建设中提供资金等;文化型社会组织,包括教育组织、医疗卫生组织、科研组织等,其为韧性乡村建设提供专业咨询、志愿服务等文化资源,如在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建设中提供技术、组织协商等;社团型社会组织,包括妇联、工会、科协等,其为韧性乡村建设提供规范资源,如确保经济型社会组织与文化型社会组织嵌入的稳定性。结合韧性乡村建设内容,可以大致梳理出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的基本框架(见图1)。

图1 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框架


四、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现实困境

《中国社会组织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6.63万个(黄晓勇,2020)。不可否认,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乡村善治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社会利益的倡导者。但研究显示,韧性乡村建设中成熟完善的多元治理格局尚未形成(王薇然和杜海峰,2021),社会组织嵌入仍存在公共性、专业性、内生性不足等困境。

(一)社会组织嵌入的公共性不足

公共性包含公共利益等内涵。社会组织是社会自组织的重要形式及社会力量的重要载体,其具有表达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等功能,公共性是社会组织的根本属性(韩小凤和苗红培,2016)。韧性乡村建设本是乡村在风险冲击下完成自我重建与适应新状态的过程,特别是常规时期韧性建设中的社会网络建构,将培育乡村中不同主体的互惠共生关系,调节乡村居民行为方式与重塑社会系统,是韧性乡村建设的核心要素。社会组织因其公共性可以充分联结乡村居民,是社会网络建构中的关键主体。如桃米村韧性建设中社会组织有效协调了居民社会网络,增强了乡村生命力,完成了乡村在风险冲击后的再组织与创造式转变(颜文涛和卢江林,2017)。然而,当前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存在政府的权力边界模糊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政府公权力扩张,社会组织难以保持自主性与独立性,嵌入领域与边界亦由公共利益导向变为政府权力指派。公共性不足将导致社会组织缺乏活力,无法有效实现嵌入目标。

一方面,社会组织资源获取上存在政府路径依赖。资源依赖理论将组织之间的联系描述为一组由于资源交换而产生的双向关系,当一个组织需要从另一个组织获取生存资源时,前者便对后者产生了依赖(卢素文和艾斌,2021)。在公共服务的多中心供给机制中,社会组织与政府理应是平等互利、独立自主的关系。但在“强政府,弱社会”模式下,政府与社会组织事实上形成“非对称依赖”,即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大于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依赖。例如,研究显示,社会组织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即政府资助,该项来源在多数社会组织全部收入来源中占到一半左右,在各类资金来源中排名第一(孙发锋,2019)。社会组织在接受政府资源支持的同时,亦会牺牲社会组织的部分自主性与独立性,催生社会组织官僚化,延缓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的步伐,进而限制和束缚韧性乡村建设工作的开展。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在嵌入范围上受到政府权力制约。国内不同层级政府间通常采取“层层发包”模式运行,基层政府面临上级指标考核压力,在考量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后愿意鼓励社会组织嵌入以解决韧性乡村建设中政府自身面临的困境,形成“借道”机制,具有明显的工具主义倾向(黄晓春和周黎安,2017)。但基层政府既希望发挥社会组织的协助治理功能,又担心社会组织在改善公共服务格局的同时挑战政治权威,影响社会稳定。由此,基层政府试图采取“平衡主义”加强管制,其与社会组织形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中,武汉市慈善总会将接收的社会捐款上缴市财政,由政府统一用于疫情防控2。虽然为保障风险应对效率,由政府统一分配与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社会组织并非政府部门,且政府本身是第二次分配的主体,而民间捐赠、慈善事业等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内容,是对第二次分配的有益补充,由政府作为主体直接分配将导致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局面出现。

(二)社会组织嵌入的专业性不足

面对政府资源依赖与政府权力边界模糊导致的社会组织公共性不足问题,学者强调突破瓶颈的关键是权力下放,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自治权,形成鼓励发展的政策框架(周庆智,2016)。但即便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出现,韧性乡村建设中社会组织嵌入问题也未迎刃而解。究其原因,当前社会组织的专业性亦存在诸多问题。专业性体现为社会组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向特定目标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素质。

其一,社会组织自身专业服务能力有待加强。韧性乡村建设需要广泛运用现代技术提升风险抵御的精度与强度。无论是物理空间的基础设施、虚拟空间的数字乡村、生产空间的经济韧性还是生活空间的社会网络建设,都需要社会组织拥有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形成全链条式的嵌入网络与结构。但社会组织嵌入面临以下困境:一是社会组织服务意识不强。当前多数社会组织仍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对如何在韧性乡村建设中自主、有效发挥自身功能缺乏研究与探索,社会责任意识、社会公益意识、自我发展意识均有所局限,如青田县农村卫生协会门诊部使用假药,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安全3。二是社会组织专业技能不足。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养机制不健全,相应的奖惩、晋升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组织体系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分工不合理,也造成频繁的人员流动,严重削弱了社会组织嵌入能力(陈成文和陈建平,2020)。

其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制度供给不足。制度是社会组织嵌入的重要保障,如桃米村韧性建设中当地政府通过制定“社区营造条例”来保障社会组织嵌入的相关权利(颜文涛和卢江林,2017)。但当前制度供给总体不足,旧有的《社会团体等级管理条例》等规范已难以适应韧性乡村建设需求。一是社会组织嵌入缺乏可操作性。现行制度规定多为原则性表述,如五部(委、局)乡村振兴相关文件中提到“支持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4,但具体操作细则一直缺位。二是社会组织参与缺乏标准指引。例如,对于作为韧性基础设施的农村绿色建筑,目前仍仅有2013年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两份标准文件,缺乏地域性考量,易导致社会组织嵌入呈现盲目性与随意性,在技术选取上步入“高”“新”“尖”堆砌误区,造成资源浪费并与农民实际需求脱节。三是社会组织监管机制不完善。根据民政部《2020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全年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6935起,行政处罚6707起。应当明确,社会组织嵌入需要有效监督以防止偏离公益性宗旨,但当前组织内部缺乏自律机制,外部的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形成,政府管理部门亦因人员不足监督有限。

(三)社会组织嵌入的内生性不足

理解乡村特征、内化农民需求是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重要助力,内生性能促进乡村社会互动与信息共享,是社会网络构建的关键。然而,现有社会组织多是乡村建设中的外生性力量。由此,鼓励社会组织吸纳农民参与,是提高农民群体凝聚力,推动社会组织嵌入的重要方式。但改革开放后乡村社会中个体利益地位凸显,并日益与集体利益相分化,乡村社会呈现关系陌生化、个体原子化等趋势,进一步加剧社会组织嵌入的难度。

其一,农民韧性需求多样。当前中国正处于传统型乡村向现代乡村深度转型的变革期。例如,乡村生产模式已由传统的家庭农耕向多渠道就业转型,数字乡村建设亦使得乡村价值观经历巨大转变。但风险与发展并存,转型为乡村带来全新的挑战,伴随着原有内生型产业和就业体系的瓦解与多元文化的冲击,乡村生产生活空间面临更大的韧性需求。现有韧性乡村建设中社会组织类型单一,功能主要集中在乡村文化娱乐供给与救援物资保障上,能满足韧性乡村多元化需求的社会组织较为缺乏(陈承新,2019)。同时,现有制度环境亦对社会组织嵌入有所限制,更难以适应农民多样韧性需求,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将社会组织参与方式限制为“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其二,农民组织程度减弱。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民对乡村的经济依附性逐渐降低,乡村社会流动性日益加剧,农民个体力量难以被有效整合。一方面,部分地区乡村自身吸引力不足使得劳动力外流。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外出农民工达1.69亿人,跨省流动农民工亦达7052万人5。大规模人口外流使得农民个体与乡村社会网络脱嵌,进一步降低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使得传统的乡村大家庭与家族网络趋向于“三口之家”的小家庭模式,传统乡村社会以家族为支撑的组织结构的松散亦削弱了农民组织程度。由此,当前乡村社会面临利益整合艰巨、集体行动困难等问题,加剧了社会组织嵌入难度。

其三,农民共识形成困难。共识即为达到一定预设目的而有意识地形成的共同观念与认识,其生成必须依赖于多数个体的参与。然而在农民组织程度减弱的背景下,年轻人不断外流,乡村形成以老人儿童为主的人口结构,致使意见表达渠道难以畅通。并且,与强调普遍主义的科学理性不同,农民的理性是地方化的,建立在对现实生活的密切观察和反复思考之上,农民的理性使他们在一些公共事务中选择规避。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在职能履行上更像基层政府的下级机构,使得公共产品供给不够精准,农民在韧性乡村建设中缺乏获得感。同时,乡村精英虽可能是农民共识的代表者,但其更具有宗族、家庭等特殊利益,造成信任撕裂并加剧农民共识形成难度。由此,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难以寻得准确的农民共识。



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国际经验

近年来,韧性乡村建设愈发受到重视,世界各国通过鼓励社会组织嵌入以增强乡村风险抵御能力。如英国支持社会组织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与风险适应能力提升以增强乡村韧性(Roberts et al.,2017)。由此,世界各国在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符合中国国情前提下值得选择性借鉴。

(一)明确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角色定位

国外研究普遍认为社会组织是多中心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如涂尔干(2000)在《社会分工论》中指出,社会组织等次级群体是构成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特别是因韧性乡村具有“正外部性”,难以实现市场“经济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信息不对称与内生性不足亦使政府面临“政府失灵”困境。而社会组织通过将个体吸收至群体活动中,不仅搭建了政府与个人间的联系,更打通了韧性乡村建设的“最后一公里”。由此,世界各国均强调社会组织具有联结个体与公共生活的作用,能推动多主体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展开讨论与行动,以此实现农民个体的整合并发挥协同效应。明确社会组织角色定位,通过制度化将社会组织嵌入乡村治理网络,是保障社会组织嵌入动力,推动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前提,将在韧性乡村建设中起到“四两拨千斤”之效果。纵览世界各国,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角色定位主要表现为三种模式(安姗姗和蓝煜昕,2019):

一是美国的代理模式,即社会组织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中部分领域的代表。美国本身是建立在各州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国家,这种历史背景赋予社会组织嵌入韧性建设更大权利且易被社会认可与接受。“9·11”事件后美国成立国土安全部以突出政府角色,但因与美国传统不符而招致学界批判。在之后的风险应对中,美国逐渐恢复强调政府外力量的重要性,尝试以更加弹性的合作框架将社会组织纳入韧性建设管理(Waugh and Streib,2006)。

二是欧洲的共生模式,即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是平等关系,二者相互影响。如欧洲农业农村发展基金(EAFRD)在资源匮乏、风险应对能力较弱的小规模村庄发起“应对变化能力”项目,旨在提升乡村个体和集体层面主动应对风险的能力,政府在其中亦扮演合作者的重要角色,如提供资金支持等(Steiner and Markantoni,2013)。

三是日本的互补模式,即社会组织功能主要是填补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服务缺失,具有补充性质。日本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紧急援救、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区营造和国际事务等领域的活动弥补日本政府部门的失灵,而日本政府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日本社会组织提供资金保障(张豪和张向前,2017)。

(二)构建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多元途径

尽管定位存在区别,但社会组织嵌入是世界各国韧性治理研究的共识,要求在平衡多方利益的基础上促成韧性乡村建设中政府、社会组织与农民的有效互动与合作,为此需构建嵌入的多元途径。

其一,整体性嵌入途径。整体性嵌入要求社会组织不拘泥于部分环节与领域,实现无缝衔接的全链条式嵌入,即实现物理、虚拟、生产、生活的全空间与常规时期和非常规时期的全周期嵌入。由此,各国韧性乡村建设中社会组织嵌入不再局限于物资供给等领域。如美国政府在绿色建筑等乡村韧性基础设施建设中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监督、认证与评价,通过发挥其专业性与民间性实现利益相关者沟通,极大提高建设效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等,2014)。同时,各国亦不再将社会组织嵌入集中在事后救援与恢复阶段。以美国为例,其倡导“减灾、准备、响应、恢复”四阶段参与,因各阶段目标措施有别,鼓励不同类型与功能的社会组织共同行动,以应对风险的复杂性(孔娜娜和王超兴,2016)。

其二,适应性嵌入途径。乡土文化是在一定历史、地域、环境下世代居民的生活状态、生存方式、思维模式的整体凝结。乡土文化维系着农民生活习俗与社会伦理关系,并影响与制约着韧性乡村建设实践。为此,世界各国认识到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时不能忽略乡村需求,应把农民看作公共服务的“顾客”,需转变自身角色,采取更具适应性的方式应对风险,真正释放韧性乡村效能(Janssen and Voort,2016)。例如,欧洲各层级的社会组织在乡村建设规划制定中,通过为农民利益表达和有效参与提供组织化途径,激发农民参与决策的积极性并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建立起社会组织与乡村的密切联系(赵静和冀晶娟,2017)。

其三,技术性嵌入途径。面对乡村组织程度减弱等困境,数字乡村建设中的数字技术应用是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重要手段。数字技术能有效缓解社会组织嵌入的规模和场地限制,拉近社会组织与农民的距离,如在韧性乡村建设中通过网络展开协商,能提供更为便捷的协商流程与召集渠道。同时,通过数据采集、分析、评估与反馈等方式能有效填补韧性乡村信息空白地带,提高信息精度,扩大搜集范围,避免产生较大误差,并通过风险实时监控与信息及时发布,确保相关主体根据风险实情做出准确判断。国际上社会组织嵌入中数字技术的应用被高度重视,如截至2018年,97%的欧洲社会组织拥有自己的网站,其中86%兼容移动设备,59%接受在线捐赠并通过消息应用与捐赠者沟通6。

(三)完善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制度保障

以Coase(1998)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解释社会现象或行为必须研究对其产生影响、支配或约束作用的制度安排,且社会组织嵌入本身具有制度化需求。因此,在韧性乡村建设的过程中,完善的制度将助力各要素耦合交织,保证发展不脱离正确轨道。

首先,构建完善的社会组织规范体系。英国是最早以立法形式给予社会组织制度保障的国家。早在1601年英国便制定了《慈善用途法》与《济贫法》鼓励发展民间慈善事业。此后,英国更是通过《公司法》《行业与储蓄互助会法》《友谊社法》《入户筹款法》《慈善筹款法令》《街边筹款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日本亦早在1896年的《民法》中便制定了社会组织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日本构建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中间法人法》《关于公益社团法人以及公益财团法人认定法》《关于一般社团法人以及一般财团法人法》等法律组成的规范体系。

其次,制定丰富的社会组织激励措施。韧性乡村建设具有正外部性,激励措施旨在优化资源配置以促进社会组织嵌入。过去以政府财政补贴为主的激励措施会加大政府负担且易形成路径依赖,削弱社会组织嵌入的公共性。同时,社会组织因具有异质性而存在不同激励需求。鉴于此,各国制定了丰富的激励措施以保障激励的可持续性。例如,美国长期实施激励性税收制度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同时,美国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市场化资金筹集机制,如社会组织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社会组织通过承诺提供产品支持、专业指导、义务宣传等方式换取企业捐款(陈成文和黄开腾,2018)。

最后,形成系统的社会组织约束措施。各国也认识到社会组织并不能完全确保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其亦面临违法可能。因此,强化监管是回应社会期望与改善嵌入环境的必然要求。除社会组织的自我监督外,英国为保障社会资源用于既定目的,构建了普遍性监督—合法性监督—专门化监督—理事会监督相互衔接的四层次监督体系。日本亦形成以政府、公民与第三部门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政府通过资格审查、法人登记等途径监督社会组织,公民可以查阅社会组织事业报告书与调研报告等并评价社会组织服务优劣,第三部门7通过对不同领域社会组织进行专项监督,以保障社会组织行为符合公益认定标准(陈成文和黄开腾,2018)。


六、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路径优化

面对现实困境,在吸收国际有益经验基础上,应当坚持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增加社会组织嵌入的广度与深度,通过提升制度化、专业化、内生化水平,实现社会组织嵌入的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从而调动最广泛社会资源参与韧性乡村建设。

(一)实现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制度化

制度化是增强社会组织嵌入公共性的关键。公共性不足使得社会组织嵌入面临哈贝马斯所称的“合法性危机”,即缺乏秩序认可,导致农民对社会组织的接受度与认可度不足。可见,仅有形式上的参与远远不够,更需刚性的制度支撑与保障。为此,应加快制定《社会组织法》并完善地方规范与韧性建设标准,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信息可观测与行为可预期,进而提升嵌入的公共性。

首先,明确社会组织嵌入的角色定位。韧性乡村建设具有典型的公私协作特征,任一主体的关系变动都将影响整体的治理行动,必须明确韧性乡村建设中的主体边界。结合国际经验,根据社会组织嵌入强度不同,社会组织嵌入的类型可分为三种:一是辅助性嵌入,即建设主体仍是政府,社会组织嵌入是为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与效率。二是补充性嵌入,即在政府难以涉足的领域由社会组织主导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韧性乡村建设需求。三是协同性嵌入,即由政府与社会组织等主体在韧性建设领域开展协同合作,实现单一主体无法完成的韧性建设目标。应当明确,在非常规时期韧性建设中,因风险的突发性与广泛性,社会组织难以站在“全国一盘棋”的高度,此时仍应由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嵌入仅是辅助性嵌入。在常规时期韧性建设中,应避免政府的单一中心主义,在法律框架内赋予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在生活空间建设中,社会网络构建因其复杂性与专业性难以全然由政府完成,需要社会组织补充性嵌入,而物理空间、虚拟空间与生产空间建设则需要社会组织协同性嵌入,共同增强乡村抵御风险的能力。

其次,增加社会组织嵌入的激励措施。韧性乡村建设需要完善的硬件设备与充足的专业人才,这均指向高昂的成本,给予社会组织资源支持具有合理性。一是经济支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激励措施,应进一步明确激励主体、程序、内容,同时可以建立保险机构参与的风险分摊机制,鼓励保险机构设计专门产品,形成多层次多类别的风险分担机制。二是精神支持。个体嵌入更广大的社会结构中,他人的评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可对积极参与韧性乡村建设的社会组织给予优秀社会组织表彰等荣誉肯定,提升其获得感与社会影响力。三是政治支持。对于具有突出表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及成员,可邀请参与政策制定并将其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等。四是宣传支持。社会组织资源有限导致宣传不足,应鼓励各类媒体大力宣传社会组织,特别是利用社会化媒体便利性与灵活性优势,建立面向基层的宣传网络。

最后,完善社会组织嵌入的约束措施。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可能因可期待利益不足而出现目标异化。社会组织内部应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志愿者、捐助人、受益人等利益相关者通过该机制与组织沟通,提出意见、建议等,以期实现矛盾的内部消化。利益相关人亦可向主管行政机关投诉、检举、揭发,由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规定对违规社会组织给予必要行政处罚,如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等。同时,权利受侵害者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如社会组织以相应目标进行宣传吸引捐赠人提供资源,但后续对资源的使用并未依照目标履行,若无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捐赠人应享有取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此外,政府应颁行社会组织嵌入的操作细则,对嵌入的不同领域颁行标准指引,如针对物理空间中的韧性基础设施,结合不同地理环境与社会风俗制定建设标准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

(二)促进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专业化

在解决公共性问题基础上,各类社会组织还需提升专业化能力,在韧性乡村建设的总目标下“认领”自身应该采取行动的分目标,发挥各自功能实现优势互补与深度参与,以最优效率推动韧性乡村建设的集体行动。

其一,经济型社会组织。经济型社会组织需发挥多渠道资金筹集能力,降低社会组织的政府路径依赖,如企业支持社会组织嵌入能获得品牌的正面宣传,向企业获取资源支持具有可行性。并且,企业支持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组织的资金缺口,亦能为其提供组织运营、财务管理等技术支持,也将增强社会的公益氛围,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同时,经济型社会组织需在韧性乡村建设中发挥其专业性优势,如在虚拟空间建设中,推动城乡数字技术对接,搭建高效数字化平台,完善乡村数字化信息的采集、整合与更新,通过网络、北斗定位服务等技术对乡村三维空间进行精确计算,在风险发生时能精准监测农民与资源现状,确保防灾救灾系统快速启动,减少灾害链式反应。此外,数字化平台亦能推动社会组织自身成长,使得社会组织管理不再依赖年检,而是通过实时数据分析评估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不仅能降低评估的人力成本,更能有效提升评估的可信度和效率,通过治理模式、手段与效能创新,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其二,文化型社会组织。韧性乡村建设最终需依赖乡村社会深层结构和关系的调整,提升农民个体的风险应对能力是其中的关键。如桃米村营建过程中社会组织为乡村居民提供了自主学习以改造环境的机会,通过对房屋进行个性化重建重塑了乡村物理空间(颜文涛和卢江林,2017)。以虚拟空间建设为例,乡村中部分老年人因网络诈骗、技术门槛等问题对数字技术有畏难情绪,需要文化型社会组织对其进行适当培训以消除数字鸿沟。并且,虚拟空间的数字乡村建设需要数字技术人才支撑,文化型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高校、科研院所等与乡村居民保持联系,实现产学研协同发展,为乡村定向培育掌握数字技术的专门人才。此外,在风险冲击后,韧性乡村除鼓励经济型社会组织参与生产生活秩序重建外,同样需要文化型社会组织开展农民心理疏导与援助,并为政府提供政策规划咨询,扮演“民间智库”角色。

其三,社团型社会组织。社团型社会组织需进一步增强规范建构并协调不同社会组织行动,为社会组织嵌入降低成本与提升效率。在组织运行上,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公开、诚信、自律等机制,定期开展社会组织运行评估,并完善惩戒与退出机制。在组织服务上,搭建应急专业社会组织孵化平台,开展成员业务指导、培训,提高社会组织专业技能,增强针对性与时效性。在组织协同上,注重培育枢纽型行业机构,建立专门协会,力求实现韧性乡村建设的全行业全链条式参与。同时,在风险应对中,社团型社会组织需与政府间实现双向信息交流并保障公众的表达权与知情权,实现社会资源的高效管理,包括秩序维护、村民安置等,并以监督者身份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合法行使,尽可能遏制与消除风险发生的现实诱因,从而实现风险规避。

(三)推动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内生化

斯科特(2012)认为,国家尝试运用清晰且简化的正式制度实现既定目标,但现实往往是复杂多元的,若罔顾农村社会性质和文化网络,可能导致治理失灵与资源浪费。过去社会组织嵌入中农民是被动的接受者,致使社会组织内生性不足。现实来看,社会组织不可能掌握治理对象的所有信息,在有限知识的背景下需要深入乡村并提供有别于常规“科层治理”的有益变异,即“适应性治理”(王辉,2021)。同时,风险的主动应对亦要求韧性乡村不能过于依赖外部资源,社会组织嵌入不仅是进入乡村,更要融入乡村,形成“内外相融合”的韧性乡村建设道路。

其一,社会组织嵌入生产空间的内生化。良好的生产结构是保障乡村抵御风险的经济基础。相较于城市,乡村具有独特的生产要素与消费文化,实现乡村产业内涵式发展,能有效提升乡村经济韧性。一是发展乡村特色产业。社会组织应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帮助农民充分运用乡村资源禀赋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形成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并探索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模式。二是提供精准服务。社会组织根据乡村产业发展需求,精准配置生产性服务设施,避免公共资源浪费。同时引导外部企业与乡村内生力量互动,加强二者分工合作以分散经济风险。三是培育本土企业家。社会组织应加强对乡村各经营主体的培训,提升其经营管理能力,帮助其掌握新技术新方法,使其成为乡村经济韧性的中坚力量。

其二,社会组织嵌入生活空间的内生化。社会网络建构是生活空间韧性建设的重要内容,但当前农民组织程度减弱且共识形成困难。社会组织应充分尊重农民对韧性乡村建设的决定权、控制权和享有权,针对具体问题或政策与农民群体反复对话、协商与合作,最终平衡各主体利益,形成集体行动。同时,为降低协调成本,应建立更多本地社会组织,如孵化乡村公益组织等,努力动员实现农民的再组织化,培育韧性乡村的内在动力。应当明确,价值认同的实现将伴随角色转换,是物质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双重变革过程,将“客体化”的农民重新置于主体地位,形成对韧性乡村建设的目标感与归属感,最终将完善乡村应对风险的社会网络,促进农民在风险应对中的互帮互助。

其三,社会组织嵌入物理空间的内生化。物理空间同样要求社会组织嵌入的内生化。自然灾害等风险冲击将破坏原有乡村物理设施,若社会组织以精英身份居高临下,完全照搬城市建设思维,不仅不符合乡村建设实际,亦与农民需求脱节。以乡村建筑为例,乡村建筑不仅是农民安身立命与生产生活的基础,更承载乡土气息、民族特色与传统文化。中国幅员辽阔,存在荆楚、徽派、岭南、巴渝等多种地域建筑形式,若缺乏针对性设计,将使得传统建筑文化无法延续。因此,乡村物理设施不仅具有抵御风险的功能,更是乡村文化肌理与地域文明的传承与发展,需要社会组织予以充分重视。

其四,社会组织嵌入虚拟空间的内生化。虚拟空间建设能有效拓宽农民利益表达与监督渠道,推动信息公开与共享,打破过去信息壁垒,促进农民对社会组织的信任与认可,扩大社会组织与农民互动的方式与途径,实现不同农民主体从线下到线上的直接交流互动,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激发农民关心韧性乡村的热情,培育韧性乡村建设共识,增进韧性乡村建设中农民的参与感与获得感,是增强社会组织嵌入内生化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应针对乡村特点,研发适合乡村环境的数字产品,让更多乡村居民享受数字乡村的便利性。


七、结语

构筑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路径,是风险社会中高效配置资源、保障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在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指导下,社会组织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制度化、专业化与内生化的目的均是构筑韧性乡村建设共同体,做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因此,韧性乡村建设需要政府、农民与社会组织三者的共同参与,以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帕累托最优。但亦应认识到,韧性乡村建设更需做到因地制宜,即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乡村应采取不同韧性提升措施,方能实现建设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以经济韧性为例,在以农业为主导的乡村,应提升经济多样性以保障其在经济风险发生后的恢复能力;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乡村,则应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应当明确,社会组织是弥补公权与私权不足的关键,需要增加其嵌入韧性乡村建设的广度与深度,调动最广泛社会资源参与,方能确保乡村善治的可持续,推动中国之治步入更高阶段。


因篇幅原因,注释和参考文献未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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