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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修订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12-20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近日,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印发了《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月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江苏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共设7章,明确了社会组织评估的总体原则、工作机制、等级设置等,进一步完善细化了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机构和职责、评估程序和方法、评估等级管理等内容。

        《办法》对可以申请参评的条件和不予参评的情形进行了完善。特别是将党建工作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突出强调评估要充分反映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作用发挥情况,树立鲜明导向。

        《办法》明确了评估机构和职责设置,增加了专家库、第三方评估机构内容,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专家库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终评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评估专家组由第三方评估机构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同时,对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专家的条件,评估机构的选定、专家的聘任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对评估程序进行了优化细化,明确了责任主体、办理时限、评估方式等,并规定了委员、专家需回避的情形,确保评估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办法》新增了实地评估要求,规定省评估5A、市评4A、县(市、区)评估3A等级应当进行实地评估,并规定了实地评估的具体方式,既有利于调动组织参评积极性,推动1A、2A等级组织数量提升,也保证了3A以上等级的评估质量。

        《办法》还规定了评估等级的运用、动态管理以及降低等级、取消等级的情形、具体操作办法等,明确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规定在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获得资助和奖励、参与评比表彰、接受年度检查抽查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并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将社会组织评估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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