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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承诺制容缺办理!苏州简化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流程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05-12

今天(5月11日),记者从苏州市民政局获悉,为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依法引导“僵尸”“空壳”等名存实亡、运转异常的社会组织及时注销、快速出清,日前苏州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试行社会组织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2年6月10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

据介绍,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意见》明确的申请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公开说明有关情况,公开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视情简化内部决策程序,或简化清算审计要件、简化补证手续,办理注销登记。

那么哪些社会组织适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呢?《意见》明确,在苏州市社会组织登记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不含慈善组织),有退出意愿,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无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对外担保及诉讼事项,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社会组织申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适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登记。

一、社会团体因会员长期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等原因自动退会,剩余会员人数已不符合法人登记基本条件,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履行民主程序的条件,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无法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苏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理事会部分成员已身故或失联(不包含辞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推荐新的理事,剩余理事会组成人员已不符合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无法召开理事会会议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苏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三、自取得登记证书后,从未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开户银行流水证明),且申请注销登记前无债权债务的。

四、社会团体因会员长期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等原因自动退会,剩余会员人数已不符合法人登记基本条件,无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履行民主程序的条件,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无法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作出有效终止决议,无法按照《苏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注销登记的一般程序”启动注销登记,陷入程序僵局的。

五、自取得登记证书后,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无从业人员、无业务活动、无账册账目,或穷尽必要的法律手段后,社会组织的财务、财产状况仍然不清,无法满足清算审计条件,申请注销登记前,社会组织能够自证名下已无任何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无债权债务的。

六、经业务主管单位主持合并,由合并后的社会组织享有和承担“僵尸型”社会组织所有权利义务的。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注销登记都适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意见》指出:社会组织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资产规模较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宜适用的,不适用简化注销登记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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