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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
来源:发布时间:2014-11-10
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196
主题分类:机关事务 体裁分类:意见 组配分类: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141号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2014-10-22 发布日期:2014-10-31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4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市级政府相关职能和工作事项向社会组织有序规范转移,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能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全面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各项部署,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的良性互动。
    二、主要原则
    (一)分类实施,有序推进。根据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类别,考虑社会组织发育程度,采取不同的政府资助方式,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初期可设定过渡期,确保相关事项能“转得出、接得稳”。
    (二)公平公正,注重实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程序将政府部分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兼顾社会效益和行政效率,根据绩效导向努力提升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权责明确,监管到位。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同时,须承担相应责任。政府部门有关职能转出后,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奖惩和退出机制,确保转出去后能“管得住”。
    三、转移主体和承接主体
    本意见中的转移主体是指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属事业单位。
    本意见中的承接主体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其他社会组织。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暂考虑转移给已实现管办分离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
    承接主体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3.具有承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职工作人员和相关资质;
    4.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行为和被登记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5.承接行业管理类职能的承接主体应具有全行业代表性;
    6.其他承接职能所需的资格条件。
    四、转移内容和方式
    转移内容主要是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三类职能,包括行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认定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能不得转移。
    按照转移职能事项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转移方式。对于适宜开展充分竞争的转移职能事项,政府应彻底放开,交由不限定社会组织承担;对于适宜开展适度竞争、但过度竞争会造成管理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的转移职能事项,可通过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若干特定社会组织承担;对于不宜通过竞争方式转移的职能事项,可委托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五、实施程序
    (一)事项申报。转移主体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者日常管理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参考《常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指导目录》(见附件),向市编办提出拟转移的职能事项,并同步提交转移方案。
    (二)事项确认。市编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转移事项目录。职能事项一旦公布将长期有效,此后只需申报、公示新增或变更的转移职能事项,对已确定并公示的转移职能事项不再组织申报。
    (三)事项转移。社会组织根据所公布的职能事项目录,结合自身情况,向各转移主体提交申请。转移主体会同相关部门对提出申请的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终承接主体后,将相关材料报市编办、财政局和民政局备案。
    上述事项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来实现转移的,事项确认后的具体转移程序按照《常州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操作办法(暂行)》(常财购〔2014〕3号)规定执行。如暂无社会组织申请承接当年度某职能事项,则该职能事项继续由转移主体履行直到有社会组织提出申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快社会组织培育
    1.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加快行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试行一业多会,为社会组织发展降低门槛、创造条件。
    2.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快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发展平台,切实发挥综合保障、能力培养、宣传推广和专业服务功能,帮助社会组织稳步启动、逐步壮大。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资金资助政策,重点向承接主体倾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3.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制度建设,落实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民主决策、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和接受捐赠公示等制度。推进社会组织职业化队伍建设,制定激励政策,吸引优秀大学生到社会组织就业,为社会组织充实专业化人才。积极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提升社会组织能力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处室负责落实具体工作。要将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机衔接,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作用,构建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
    (三)明确职责分工
    1.市编办牵头负责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工作,协调、指导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做好转移职能的界定,分批次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指导目录》;配合转移主体开展对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提高承接主体履职效能;根据职能转移情况适时开展政府部门职能、机构、编制的调整和优化。
    2.市发改委指导、协调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承接职能的审核和对其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估。
    3.市民政局牵头负责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其承接能力;制定对承接主体的资格认定办法和信用评级制度,分批次编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参考目录》;参与社会组织承接职能的审核和履职考核评估。
    4.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同意的转移事项适时调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目录》,并做好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机衔接和相应管理工作;参与社会组织承接职能的审核;加强对转移职能事项的预算管理,做到“费随事转”。
    5.市物价局负责评估监审转移事项的成本价格或核定转移事项相关收费标准,监督承接主体收费情况。
    6.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职能转移涉及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7.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转移职能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8.市监察局负责对部门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转移职能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确保转移职能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9.各转移主体负责梳理本部门可转移职能事项,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区域内承接主体的业务指导,负责对承接主体履职的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估。
    (四)完善监督考核
    1.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加快构建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确保转移职能不脱管、公共服务不脱节。各转移主体要明确职能转移的监管办法,加强全程指导,确保转移工作的质量和效益。承接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完善信息公开,加强转移情况信息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2.完善考核评估办法。转移主体要制定考核评估办法,会同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及社团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考核评估小组或引入社会评估机构,听取承接主体完成工作情况汇报,审核承接主体提供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有关说明材料,对承接主体完成工作的绩效进行考核评估,结果作为以后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3.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承接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对信用评价较高、履行承接政府职能作用突出的承接主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给予政府职能承接优先权;对信用评级不合格的承接主体,终止转移并视情况严重程度予以一定时限内禁止参与承接职能的惩戒。对承接主体的表彰或惩戒,均以适当方式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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