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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与流动的社会工作:一个基于本土化实践的理论框架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20-09-23

内容提要:置身于流动现代性之中的转型中国,是社会结构与人的关系快速变迁的阶段。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两种深刻的张力:一是本土性社会工作实践与普世性社会工作理论的空间张力;二是本应超前的社会工作理论却实际上滞后于社会工作实践的时间张力。发展新的理论与实践框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关键任务。流动的社会工作理论框架正是对流动的现代性与转型中国的实践性回应。在传统社会工作理论的结构基础上,流动的社会工作理论重新对人与社会结构的关系、专业伦理、专业范式、专业边界(方法)进行塑造。

关 键 词:时空张力/转型中国/流动的社会工作

作者简介:李侨明,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社会学(社会工作方向)博士生、中级社工师、社工督导,研究方向:社会工作与社区营造、社工职业化,广州 510275

齐格蒙·鲍曼在20世纪末提出了“流动的现代性”的概念以取代他之前提出并被广为接受的“后现代性”。他在2015年接受访谈时进一步强调,“后现代性”的主体模糊,即“没有表明我们是谁”,让他感到不安。他解释道,“‘后现代性’是一个误入歧途的概念,而且这是个纯消极的词。‘后现代性’告诉我们的是‘后现代跟在现代之后’,也就是说现代已经结束了……但实际上,我们依然……是彻彻底底的现代”。[1]因此他分别用“固态的现代性”和“流动的现代性”分别取代了“现代性”和“后现代性”。鲍曼强调的流动性(fluidity)是“变化”,“是液体和气体的特征……‘当液体和气体处于静止状态时,它们不能承受外来的剪应力或者切应力的作用’,因而‘受到这样一种外力的作用时,它们在外形上会处于一种连续的变化状态’”。[2]因而鲍曼提出的“流动的现代性”既有“变化”也有“主体性”的内涵。

“流动的现代性”与帕森斯的“社会系统理论”中所描述的能通过自我调节达至平衡的,以“变化为例外”的社会意涵相反,它所指涉的是不断地、不完美地变化着的社会。鲍曼以对现代性工具化的批判为核心,提出当代资本主义蔓延所产生全球化、个体化与消费主义三大社会现象。[3]我们可以从“现象描述、因果解释和本质分析这三个层面剖析鲍曼‘流动的现代性’思想的主要内涵及特征。在描述层面,指的是社会‘在流动’,即‘社会的解体’。其具体表现为:人的存在方式由‘稳定性’向‘流动性’转变;人的思维方式由‘整体性’向‘碎片性’转变;人的行为方式由‘规范性’向‘非规范性’转变。在解释层面,‘流动的现代性’时期,资本具有逃逸性、政治具有消退性、文化具有多元性,三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在分析层面,‘流动的现代性’思想的深层结构是‘辩证的现代性’思想,它包括以矛盾性为核心、以个体性为基点、以批判性为动力三个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的方面”。[4]简而言之,从固态的现代性与流动的现代性的变异过程去看,“流动的现代性”在宏观、中观与微观的三个层面表现为:权力的运作方式从权威转变为榜样;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则从结合转化为分离;主流的生活方式也从定居式转换为游牧式。[5]

无论是鲍曼本人还是其他学者对于“流动的现代性”的阐释,都是将其放置在时间流逝和空间变迁的基础上,进而描述出它与传统社会逆向而行的突出特征:无形无序、灵活和个体化。鲍曼所说的社会的“液化”,即由“固态”社会转向“液态”社会,不只是西方社会面临的问题,它同样也是当前的中国社会面临的难题和挑战。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从“熟人社会”走向了陌生人社会,治理方式从“总体支配”走向“技术治理”,[6]社会形态由“静态社会”逐渐转向“流动社会”。[7]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导致社会利益严重分化、社会矛盾加剧,形成了高频率、大规模、长时期、广空间的“流动”社会,“郡县国家”的静态社会治理经验与之严重不适应。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与其对应的社会基础结构之间发生了深刻的不适应”。①[8]这主要带来了三个方面的挑战,(1)政府职能难以匹配新事物的快速发展,规则导向的科层制难以满足问题导向的弹性治理现实需求;(2)“地区发展不均衡,地方改革冲击统一结构”;(3)“人口低序大流动,管理服务财政成本极高”。[9]根据相关研究,2017年的中国流动人口规模达到2.44亿,约占总人数的18%,6个中国人中有1个是流动人口。其中,流动农民工约占1.7亿,流动儿童约3436万,占全国儿童的12.8%。②2017年的公共交通客运总量约847亿人次,货运总量约480亿吨,分别约是1978年的3340%和1503%。(3)(4)这些数据可以直接、具体地体现出社会的液态化和人的流动性转变。

面对转型中国,作为行动主体的人也面临思想、文化、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转型。社会工作是关于人、关于行动的专业,无可避免地要面对个体(包括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在内)与社会结构关系的快速变迁。在这样一个具有无形无序、灵活多变、个体化突出社会特征的转型社会中,我们应当如何去回应因社会“液化”而不断涌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如何重塑新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这是当下中国社会工作面临的重要问题。正如Ferguson所强调的,当今的社会工作理论和政策已经跟不上社会工作实践的变动了,我们需要用“移动的实践”(mobile practice)去回应现实。[10]他通过回顾英国儿童保护的发展历程,发现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如单车、摩托车、汽车、移动电话、互联网等等的发明,时间和空间被压缩,人们不可避免地活在“移动的生活”当中,社会工作者的实践从原来“静态”的方式慢慢演化成了“移动”的过程。然而,“移动的生活”带来的社会工作者的家访、通勤(汽车对社工的身心以及社工与案主的互动作用)以及社会组织“寄居于流动性之中”(dwelling in mobility)的工作方式的动态、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复杂实践特性却被传统的以“控制”与“限制”为主的静态的社工实务理论所忽略。

这种“移动实践”带来的启发是,“流动的社会工作”应当被纳入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中心议题。根据Howe的观点,社会工作理论可以划分为支持社会工作的理论(theory for social work)以及社会工作的理论(theory of social work)两种类型。[11]前者几乎可以涵盖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等一切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指的是可以作为社会工作实践基础的理论,是关于“如何解释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论,不能直接作为指导实践者如何去实践的理论来源。后者则是可以直接作为社工实践的指南,可以说明社会工作的性质、目的、过程、方法,是关于“如何促进人与社会改变”的社会工作独有的理论。简而言之,前者可以理解为社工实践的本体论;而后者则是社工实践的认识论、方法论和具体的方法,分别对应社会工作伦理、社会工作范式与社会工作方法。如图1所示:

图1 传统社会工作理论的结构.jpg

图1 传统社会工作理论的结构

因此,流动的社会工作可以从其专业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与具体实务技术几个层面去重新解构与重组。流动的社会工作回应的是转型中国的流动社会状态,用流动的社会工作理论框架去消解传统的社会工作理论范式与机械化的专业方法。以下将从流动的“人与社会结构”关系、流动的专业伦理、流动的专业理论范式以及流动的专业边界等四个方面去分析。

一、流动的“人与社会结构”关系

流动的“人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在社会工作的情境中直接体现为服务对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变迁。社会工作者不是宿命论者,社会工作中的“人”,与其所处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脉络是一体的。17—18世纪,由于英国的圈地运动和工业化造成了许多农民和工人流离失所,伊丽莎白女王在1601年就创立了济贫法(Poverty Law)。其主要的做法是救济年老体弱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并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穷人到习艺所学习工作技能。当时的经济学家认为这种人道主义的做法被劳工阶级所滥用,培养了他们好吃懒做的习性。因此,COS的建立是为了重新赋予穷人道德意涵(re-moralise the poor)以及与国家合作管理贫困救济。这种基于“科学慈善”的志愿工作深受古典自由主义的“理性人”假设的影响,把穷人及受压迫者(the poor and oppressed)分为“值得救助的”与“不值得救助的”两种类别。“值得救助的”指的是那些穷人当中最强势的且可以经暂时救济后自食其力的人。这种做法无疑暴露了慈善救助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倾向,也使得慈善救助工作走向实证主义/科学,并通过个案(individual case)把贫困和苦难“个人化”。[12]在这种工作方式下,真正需要救助的穷人反而可能被拒绝,因此COS也被诟病为促进后来英国臭名昭著的“新济贫法”(1834年)实施的机构。因此,在此时期的社会工作呈现出趋向科学化、个体化的主要特征。从COS内部分裂出来的英国“新慈善”以及始于英国兴于美国的睦邻运动(Settlement movement)给社会工作带来了截然相反的影响。睦邻运动根植于人文主义,并将个人的问题归因于集体/社会的责任,提倡社会变革,给英、美的儿童保护立法、社区服务、贫困救济等方面都带来全新的气象。该时期的社会工作周旋于政治和宗教之间,聚焦于社会冲突的解决之道。然而,这种理想主义的“新慈善”并未能全面、持续地解决贫穷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更是粉碎了这种促进社会改革的尝试。战后,受到费边主义(Fabianism)的深刻影响,以英国为代表的福利国家理念兴起。不同于马克思主义,费边主义者拒绝革命的策略而主张渐进式的社会主义;也不同于社会自由主义,它更倾向于集体主义,强调互利共生(mutualism)。尽管社会工作与费边主义都主张通过社会变革回应社会需要,但社会工作还是处于理论与实践的分裂当中,进入了“治疗为王”的个体化时代。同时,社会工作也越来越变得“国家化”和专业主义。在美国体现为激进社会工作者与罗斯福新政密切合作救济;在英国则体现为社会工作被国家吸收,并逐渐边缘化。到了20世纪60—70年代,社会工作与民权运动相结合,社区发展与整合取向的社会工作逐渐与人权、福利权利等话语结合。80年代以后,受新自由主义全球化扩张的影响,欧美社会工作逐步呈现出市场化、技术化以及去政治化的态势;社会问题被个体化处理,政治经济脉络被忽略,使得社会工作者逐步沦为“堕落的天使”;[13]社会工作逐渐丧失了对弱势人群的道德关怀,也忽略了社工对促进社会公正的追求。[14]近十年来,中国大陆社会工作模式同样陷入“技术化”“去政治化”以及“犬儒化”的困境,如“家综服务”等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15]由此可见,政府、社工与具有话语权的相关权威人士(如政治家、经济学家等)如何看待个人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深深地主导着“社会工作是什么”的界定,并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政治脉络的变化而体现出社会工作流动性的内涵,并且深深地刻画了社会工作实践的发展轨迹。

具体到社会工作实务的场域内,服务对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主要有两重意涵:第一,在客观层面,服务对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关系是如何的?第二,在主观层面,社工如何看待这种关系。流动的社会工作认为,社会服务是社会福利制度、社工与服务对象的互动建构的,是相互影响的。这种理论假设落实到实践中,就转变为社工如何归因服务对象所遇到的困境。持功能主义立场的社工可能将问题归因为个体的“病态”;持诠释主义立场的社工可能归因为社工为个体与社会福利制度互动建构;持激烈人文主义的社工可能会看到个体遭受的意识与认知处境;持激烈结果主义的则可能会看到社会福利制度对个体的不公与压迫。[16]在这个意义上,流动的社会工作持批判—诠释论的立场。

(1)社会工作者受政治情境与社会意识的形塑,这些外部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工作者的立场。在实践领域,一线社工往往极力地回避“商业”和“政治”因素,认为这些因素是非专业相关的高风险因素,一旦涉入其中将使自己丧失专业的独立性,谈商、谈政则色变。其实这是个较大的误区,难以想象一个不懂什么叫人大代表制度,不知道人大、政协如何产生、不懂得政府、居委会如何运作,不懂基本的经济发展原理的社工,如何在社区中去推动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只有“懂经济,懂政治,懂社会,懂文化”的“四懂”社工才能够将案主放置在其经济社会脉络与政治情境中,注重自身作为“人”的完整性和流动性,才能精准有效地理解具有流动性内涵的人和社会,才能提供适切有效的服务。

(2)流动的社会工作主张服务对象与社会福利制度关系的多元性,不从自由主义或社群主义的主张去支持某一种论调。服务对象与社会福利制度的互动关系往往由社会工作的实践情境所决定。面对一些特别的现象,例如,开着宝马车的居民轻松地回避审核制度而领取失业救济金和经济适用房;低保家庭为了取得低保的待遇而不愿意让其大学毕业子女工作;拥有多套房产的中产阶层的人士为得重疾的儿女而向社会公众募捐等等,我们很难去将责任归因于社会福利制度或者个人。这不等于说,这些现象与制度的缺失、不完善没有关系;也不等于说人性没有善恶。在鲍曼看来,现代社会是一个“脆弱性连接”的个体化时代。在资本主义逻辑的支配下,人际冷漠、公共意识淡薄、事实个体与权力个体分离、丧失社会批判意识(任东景,2010)。[17]这种现象,鲍曼将之归因为自我对他者责任的伦理消亡。流动的社会工作认同这种判断,也认同其重建社会的公共空间重,塑为他者负责的道德观。服务对象和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工作主体的“人”,我们不但要看到前者的需求和问题被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所形塑,而且也应该看到后者本身作为“人”的限制。社工应对社会制度和结构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对助人工作具有敏锐而谨慎的反省能力。

二、流动的专业伦理:道德的实践还是伦理的洁癖

通常,我们会把社会工作称之为“道德的实践”。[18]这样的说法其合理性有三:(1)社会工作根植于宗教慈善和人道主义,有自身独特的专业伦理操守和规范;(2)社会工作的使命不单单是解释社会问题,还必须回应民众与社会的需求;(3)社会工作者以服务民众、促进社会正义以及推动社会进步为使命。一般认为,社工的理念、社工的道德及伦理是社工有别于其他职业的“灵魂”。在韦伯的意义上,从新教伦理与现代职业的关系中去看现代职业伦理观,社工伦理并不能单独地成为其区别于其他现代职业的条件,所有的职业都有“绝对同等的价值”。[19]因此,流动的社会工作伦理是实践性的,拒绝为了区分职业分工与特性而画地为牢。实践性在此指的是在伦理理论与实务操作之间循环往复地修正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以康德为代表的道德绝对主义者认为,道德应该是绝对而确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容改变及挑战;而以边沁为代表的道德相对主义者则站在功利的立场去思考这个问题,他们坚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善”。实际上,社会工作者无论秉持哪一种道德理念都会面临道德的困境;如何做出道德伦理的选择,依旧不可能在道德上“十全十美”。道德绝对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都有其优缺点,更值得我们深究的还在于,我们如何在实践中跨越这种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争论。有学者将“道德的实践”理解为“社会工作者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修行”。⑤这意味着它并非把社会工作这一门专业(职业)在道德上凌驾于其他的专业(职业),而是对社会工作者及其服务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涉及了社会工作者自身的道德修养及其社会责任。这种理解将关注社会工作实践道德回归到关注社会工作者,即社会工作者自身的道德作为社会工作实践道德的一部分,“反求诸己”。然而,这种理念对社会工作者本人的专业素养和道德要求极高,稍有不慎就容易使社会工作者被自己塑造为“道德的圣人”。既然是圣人,可能就不能犯错误;不犯“错误”可能就解不开道德伦理的困局。

在实践中,社工经常会讨论服务当中有无蕴含“社工元素”、“社工理念”,讨论社会工作者及其所做的服务有无“社工味”等等,这些都是对“道德实践”的坚守。例如,社工带领新移民在新社区进行的“社区游”,除了介绍当地社区的历史故事、人文地理和公共资源,以便让新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区生活之外,也需要在服务的过程中有意地促进新移民之间的交流和互动,促使他们变成彼此熟悉的社区支持网络。在这个社区活动中“互动”就是该活动最能体现“社工元素”的核心,而社工亲和的形象,活动的轻松温馨氛围,陌生居民之间通过活动而发展了友好的邻里关系和社区支持网络等等,都体现实践中强调的“社工理念”“社工元素”及“社工味”。如果社工在策划“社区游”的活动时,没有花心思去构思背后的社工理念、社工元素,没有在活动中体现专业独有的“社工味”,那么这样的社会工作活动并没有实践其职业理念、能力和方法,与一般的旅游导赏无异。没有社工理念实践的“活动”是不合格的,甚至是有悖于职业道德的。

然而,道德实践常被复杂的社会现实所挑战。回应各种情形的道德伦理问题,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问题——“道德的实践”如何避免伦理的“洁癖”。笔者把伦理的“洁癖”理解为,社会工作者在实践中面对职业道德和伦理“两难”困境时的“完美主义”倾向,即不允许自身专业伦理上有任何“瑕疵”的理念和做法。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案主的自决权及其限制的伦理实践。顾名思义,自决权指的是案主对自己所面临的情况和困难,一般情况下都有自行决定处理方式的权利。在个别案例中,案主的自决权则可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某16岁的未成年少女到某市三甲医院要求堕胎,医生告知她妊娠时间已达20周以上不能进行堕胎,否则有生命危险,并且未成年人必须在家长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才能进行手术。尽管如此,少女仍强烈要求医生进行手术,被医生拒绝后,在医院的公共走廊地面上打滚抗议,并导致众人围观。医院的心理医生初步诊断该少女没有精神疾病的征兆后,医院相关负责人致电笔者求助。笔者赶至现场后,既无法与她有效沟通,也无法进一步获取家庭联系方式。可能因受怀孕影响导致其敏感多疑,她只愿意与医院一位“老乡”保安员沟通。医院认为,应当联系相关救助部门将少女火速转移出医院。而社工认为,在没有联系到少女的监护人或者亲友之前,贸然联系救助部门(况且没有专门的针对这类事件的救助部门)是对案主隐私与自决权的侵犯。这个案例中隐藏的实际上是两个伦理问题:(1)医院和少女,谁才应当是笔者的案主?(2)少女的生命健康权与其隐私权、自决权之间的冲突应当如何解决?只有谨慎、充分地回答了这两个问题,社工才可能在“两难”困境中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传统的社会工作伦理观将案主的生命权置于专业伦理的优先等级,这在人道主义的道德立场上并无可置喙,只是这种伦理观并没有解决生命权优先带来的其他伦理问题。

在另外的一个案例中,关于自决权限制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案主为75岁的老妇人,长期忍受儿媳言语上的辱骂,偶尔还遭受其殴打。笔者看到老妇人身上的伤痕后,第一反应是建议其报警。而此时老妇人坚持不让笔者报警,原因是“清官难断家务事”,报警的话会让她儿子也“没面子”。她只是希望社会工作者警告她儿媳不要再有类似的行为。⑥案主的自决权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Biestek提出四种情形常被用来作为限制案主自决的参考依据,它们分别是:(1)案主具做出积极而有建设性决策的能力;(2)民法产生的限制;(3)道德产生的限制;(4)以及机构功能产生的限制。[20]根据这四个要件去考虑该个案,便会得出不应当限制老人自行决定的权利。尤其重要的是,老人受到“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庭道德伦理观念影响很深,很担心儿子受到邻里、社会的非议。也就是说违背传统观念而报警对她来说反而是“不道德”的。[21]案主的家暴问题,后来反而在其家族长辈“二叔公”的主持下得以暂时解决。

一方面,在传统的熟人社会,诸如长者受到家暴、少女早孕类似的社会问题,传统的道德人伦秩序可以提供非专业伦理上的较为妥善的道德预防与道德救济。但随着大规模的人员流动,传统的道德人伦体系与社会结构的差序格局已经随着解体,且无法在城市重建。尽管“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依然有文化与认知上的影响力,但是也已经不能提供伦理上的解决方案。另一方面,在城市化、工业化与市场化的现代化进程中,职业分工为这类社会问题提供了弥补性的专业的解决方案,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专业主义的道德伦理仍然很难解决失去传统道德基础的社会问题。行政、司法等公权力部门也不会贸然介入此类事件,社会工作者也依旧是“外人”,依旧很难如何完满地做出处理的方案。吊诡的局面由此产生,传统的道德秩序因现代的流动性而失去其威力,无法防止家庭、社会问题的产生,而置身中国传统道德秩序之外专业的伦理也失去了人伦的支撑。即专业伦理并不能为因传统社会解体而产生的问题提供道德指引。然而,这并不等于说,一遇到道德伦理困境,社会工作者就必须举手投降。我们如果抛开二元对立的道德伦理原则,“反求诸己”,再将自己回归“普通人”的身份,用“在世平民”的姿态,[22]在文化和生活情境中去接受难以避免的“道德瑕疵”、社会工作实践的不完满,才有可能逃离社会工作伦理洁癖的泥淖。

因此,流动的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观主张实践上的专业伦理与中国本土性文化伦理的结合。这与社工传统意义上的伦理相对论最大的差异是,后者扩大了专业道德伦理的范围,吸收、借鉴了本土性文化道德秩序的积极因素。从这方面来说,流动的社工专业伦理观是传统专业伦理观的本土化建构物。反过来说,流动的专业伦理也可能会重新塑造传统的社会伦理秩序。中国传统的伦理秩序也可能从流动的专业伦理的现代性中吸取其存续于时代的持续力量。在实践操作上,主要是反思哪些是过时陈旧的社工守则和理论,哪些是需要及时吸收添加的。笔者常听到这样的讨论,能不能留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给居民?家访时能不能跟村(居)民一起吃饭?过年过节能否收村(居)民的礼物?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值得按我国具体的情景予以探讨,不能一概照搬照抄西方对于“隐私”、“专业关系”的界定,否则社会工作者就可能陷入古学斌等学者所反思的“文化识盲”陷阱,容易被文化负载和理论负载蒙蔽双眼,丧失真正的文化敏感。文化识盲带来的影响是,不能做到同情的理解具体场景的文化脉络,将自己携带的文化理解和社工价值观、知识和技巧“强加”于他人。例如,某党群服务中心的社工小燕因过于讲求“公平”,拒绝因不识字婆婆参与活动领取奖品,继而发生言语冲突;而小燕的督导则把婆婆的行为归因为“无理取闹”,心理动因则为“自卑情结”。这显然是讲“技术”而不讲“人情”、讲“专业”而不讲“关系”,一叶障目、本末倒置。

三、流动的专业范式:万能范式存在吗

社会工作发展一百多年来,其理论建构和实践边界一直在发生新的变化和整合。以下将从时间、空间以及范式之争去分析。

(1)从时间维度看,主导社会工作发展的范式转变具有鲜明的流动性。20世纪30—60年代,在心理动力学主导的个案工作阶段,心理学的视角在社工专业中处于全盛的时期。社会工作以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为代表的心理动力理论在其影响下,注重改善守成秩序下的个人因素,很少关注社会改革问题,曾一度陷于精神诊断的模式。70年代开始,不同的理论异军突起,环境因素重新获得比较重要的地位。总体而言,社会工作专业的理论建构可划分为心理动力视角、行为与认知疗法、危机干预与任务中心模式、人本主义模式和存在主义模式、社会心理建构理论、社区与社会发展、激进与批判视角、女性主义视角、增权与倡导理论等等多种理论、模式与视角(派恩,2013)。[23]在20世纪70年代后,系统理论和生态理论赋予了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更多整合发展的趋势。必须注意的是,哪一个理论范式取得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其他范式的消亡,只不过是主导范式的影响力更大而已。在不同时代,它们都可能因其所处的社会政治脉络与自身的理论特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专业地位。

(2)从服务的空间看,社会工作实践的流动性体现在其灵活性,回应几乎都是“当时当地”的议题。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当地性(nativeness)很强的学科,其发展模式基本上都如上述般回应当地社会发展需要的,自然会打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特色鲜明的烙印。社会工作实践几乎传统上的社会工作集中在个人和家庭领域,后来逐渐打开了社区、学校、医院等等的领域。基本上,几乎所有的社会工作领域都是因为回应“当时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变化而有所发展。20世纪20、30年代的美国“经济大萧条”带来了救济穷人和失业者的“救济社会工作”,在二战之后,战场上归来的患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士兵又催生了精神健康社会工作;台湾是地震多发的地区,其社会工作发端于医务社会工作,这与当地地震灾害频繁及伤员较多有莫大关系;深圳和东莞因其外来劳务工众多,发展出了“工会/劳务工服务”“企业社会工作”等等多种服务领域;经历了2008年5·12汶川地震和2014年的云南鲁甸地震后,四川及云南的“灾害社会”工作都有相当程度的发展。[24]

(3)从范式的争议去看,不同时空的社会工作,从欧美等社会工作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到像中国一样的社会工作的新兴国家,各界对社会工作的理论和实践范式有不同的立场与观点。各界对于社会工作公信力诟病的是其疏漏多变的理论和实践边界作为一门专业受到质疑的原因之一。Specht和Courtney认为美国的社会工作已经成为“堕落的天使”,因为他们放弃了社会工作帮助穷困者和受压迫者,以及营造集体性的使命。[25]相反地,许多社会工作者将他们对职业的精力和才智贡献在心理治疗上。约有40%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士私人执业,服务中产案主。Margolin认为英国的社会工作者对于社会工作的真实功能与案主一样感到困惑。他强调,社会工作者所做的远远谈不上增权,而是相反地,社工将增权他人的权力紧握在自己手中。[26]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做好事,另一方面却用温情的技术对穷人们进行调查及社会价值输入。我们不能否认在具体的实践中,社工有意或者无意地将“增权”变成了“去权”。[27]在中国,关于增权或者去权、专业化与去专业化的议题,在实务和学术研究中亦有不少的争议,但这种争论往往夹杂了意识形态之争,不容易去分辨孰是孰非。如何去辨识这样的谜团因此显得很重要。证据为本的实务在这个时候至少是可以使用相对合理的证据来说话,尽管实证评估也有很多的缺陷。实证为本的模式(包括评估)也被众多信奉“人文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社会工作者本能地排斥,并斥之为新自由主义和新管理主义对社会工作的侵害。这种方式可能过于僵硬地戳破了社会工作温情的面纱,但没有更好的方式之前就一概拒绝,恐怕至少是一种讳疾忌医。对实证和评估的拒斥,原因之一在于,用于评估的方法和测量成效的标准可能存在问题。需要澄清的是,严苛的社会介入成效测试,不是为了看人们是否喜欢介入或者提供这种服务的专业,也不是看案主(clients)或病人(patients)是否感觉好转或者增加了自尊。真正的社会介入成效测试是在多大程度上它提升了参与者履行他们社会角色及执行与他们社会地位相关的重要功能的能力。对这种能力最好的测试,“是在团体中证明个体在多大程度上在学校、工作和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参与”。[28]

(4)要厘清社会工作实务范式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也不存在完美的“包打天下”的万能社会工作范式。心理动力与结构功能主义下的社会工作,即修补范式,虽有较完整的理论和实务框架,但常被批评其方法为“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甚至将社会工作的精髓抽空,简化为支离破碎的“个案、小组及社区社会工作”三大方法。[29]而生态系统视角下的整合社会工作取向,也有其不足之处:“它的涵盖面过宽。并非所有事物都有关联的,而且它对于决定事物是什么并无帮助。很多内容不适合一般的计划,确定边界非常复杂甚至不可能,并且它假定系统内的实务彼此联系但没有去验证它们是否真的如此”。[30]Payne对生态系统理论的主要批判是,“它是一种一般化的理论,所以很难应用到任何特定的情境中;另一方面,具体的应用总是多变的。一名社工可以用这样的方式诠释情境,别的社工则可以采取另一方式,很难判断谁对谁错”。[31]换句话说,一方面生态系统理论与实务边界不清晰,且系统的关联关系没有经过验证;另一方面,生态系统理论过于抽象,在具体操作时经常会因为实务者的理解不同而演绎出不同的应用,且很难判断谁的应用是正确的。这两个批判实际上归结为一点就是,理论过于模糊,难以验证。派恩的批判带有明显的实证逻辑,尽管严苛,但对于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的反思却非常深刻。在社会工作范式的选择上面也应按具体的社会区域考虑。在有些城市地区可能适用的结构功能主义下的“家综模式”,放在农村地区就未必适用;在农村地区较为适用的整合社区发展模式,而在城市地区则可能会遇到新的挑战。

在全球化的时代,在社会工作内部出现更多分化的同时,社会工作与其它专业也在融合交叉。在流动的社会工作实践中,“不存在一种范式比另一种范式更好,只是说不同的理论范式表明了不同的社会工作实践活动”,[32]这意味着我们需要跳出传统专业(职业)限制,在更宽广的视角下去考察社会工作实践更多的可能性。

四、流动的专业边界:“跨界”还是“越界”

专业边界的流动性,往往体现为社会工作实践的跨界现象。跨界主要是指社工将不同领域的知识与资源应用于社会工作领域,在实践工作中表现为专业的方法和技巧,以及资源使用的整合与变通等。社会工作者的这种资源整合的能力,在专业分工越发精细、组织功能越发分化的现代社会,其意义尤为显著。问题是,跨界带来的问题是社工的专业权力以及自主性如何得以彰显?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就会被误认为是专业权力的越界,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的实践张力与障碍。

在政社关系上,社工“嵌入—吸纳”的观点集中地体现了社会工作实践在专业权力边界的争议与模糊性。王思斌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认为中国的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是“嵌入”到现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当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现有的“行政社会工作”可以达成“互补”的效果。朱健刚和陈安娜认为,社会工作嵌入到街区后,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服务”已经被街道的行政权力所吸纳,这种典型的“行政吸纳服务”的效应使得社会工作不再具有独立的专业主体性。[33]黄晓星和杨杰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要么过于乐观,要么过于悲观。他们指出,西方社会组织和政府的“伙伴”关系是基于两者边界清晰、权责自主的情况下产生的,社会治理是从各方边界清晰走向边界“模糊”的,而中国刚好是相反地从边界模糊走向边界清晰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西方的“伙伴关系”理论在中国社会工作专业与公权力的边界建构中是不适用的。[34]因此需要多关注社工组织与政府、案主之间的专业边界生产过程,在“专业化”与“去专业化”之间找到适合的妥协及平衡点。[35]在中国的社会治理情境下,专业权力的实践性并没有呈现出“从模糊走向清晰”的特征,而是相反,专业边界的流动性带来了更模糊、更复杂的色彩。以下的“个案管理”案例可以让我们看到社会工作者在“跨界(越界)”工作的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与挑战。

某外来劳务工小徐出差途中因交通意外成为“准植物人”,医生诊断其为“无医学上的医疗价值”,家里一贫如洗,根本承担不了医药费。小徐所在的国企认为其事故不属于工伤范围,拒绝支付医药费。医院则因为患者未及时缴纳医药费而消极治疗,甚至停止治疗。社保局等单位则因为案主无法提供医疗发票而对报销拖延处理。交通事故事发地所属的街道办和民政部门则表示小徐是外地户籍人员,无法提供援助。总的来看,此个案需要协调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六个方面,(1)工伤认定及工伤补偿时与劳动保障部门的关系;(2)劳动仲裁、民事诉讼时案主与法律援助部门、国企的仲裁关系;(3)案主与医院的医患关系;(4)案主与当地的信访部门的“维稳”关系;(5)案主与民间救助基金会的救助关系;(6)案主与新闻媒体的公共关系。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该历时三年的个案,最后是借力于媒体的力量,运用社会舆论与社会倡导,才得以疏通解决问题的相关渠道,将问题化解。社工需要与律师、医生、政府工作人员、企业行政人员、案主的胞兄大徐一起去协商,为解决个案而一起努力。社工整合的资源包括法律援助、社会救援基金(如劳务工关爱基金及红十字医疗基金等)、新闻媒体、政府资源等等在内。由此可见,社工所服务的个人或者群体,可能会涉及多方的需求和利益的协调,因此社会工作者经常需要代表案主去与各方协商,理想的解决状态是,直到达至各方较为满意的结果。这个过程中,社工与案主一起经历了妥协、挫败、无助、冲突、抗争的过程。在维护案主利益的过程中也会无意间“损害”包括某些政府部门在内的事件相关方的利益。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以个案管理为代表的社会工作跨界协作模式具有整合社会资源,提供综合服务的优势。此时的社工角色更多的是一个经纪人(broker)的角色。然而,个案管理也因为经纪人的角色而出现不同的尴尬和困境。

(1)政府工作人员认为,社工应该以“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工作原则,不应该为案主链接媒体资源及支持其“上访”。(2)医院认为自己在这种事件中很“无辜”,埋怨社工通过政府和媒体给他们施压,相关人员甚至威胁要向领导投诉。(3)律师也会认为做这种工伤的法律援助案件“太麻烦”,“谁做都吃力不讨好”,以致于案件在三位律师之间“转手”几次。(4)在有些情况下,医生、律师、社工和政府工作人员因为专业视角和立场不同而对该事件有不同的处理方案,协商同样是充满矛盾与冲突的过程。

实际上,社工在跨界(越界)整合、协调资源和关系的过程中置身于“照顾与控制”的矛盾之中。社工一方面要追随专业使命以案主利益为重,尽力维护案主权益;另一方面,社工也被政府及相关方期望扮演社会控制的角色,引导案主依法处理。在实践中,个案管理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工作方法。王增勇认为,个案管理不过是将个案、小组和社区的方法放在一起,并没有发展出新的工作方法,只是“新瓶装老酒”而已。[36]这种观点具有实践的批判性,不过此观点来自将中国台湾与欧美地区个案管理社会工作进行历史比较后得出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内地。中国内地目前来说并没有成体系的个案管理社会工作模式实践。在个案管理本土化的过程中,从不同的角度去看社工的整合与协作的方式,似乎难以避免被视为专业权力的“越界”。

因此,流动的社会工作专业边界,从工作方法与工作过程去看似乎是资源与技能的综合应用所建构起来的,但实质上涉及的是专业权力的流动性。专业权力的流动性需要探讨的是几个方面的问题:(1)社工的专业权力是谁赋予的?(2)社工的专业权力为谁服务?(3)社工行使专业权力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该得到扩展,什么情况下应该受到限制?(4)社工的专业权力需要以什么形式获得保障?结合上述个案的分析去看,社工的专业权力与行动一直随着案主的需求与案件的进展而不断地发生改变。社工的行动空间也不断地随着相关政府部门、医院、企业、律师、媒体等等的相关方而不断地调整。调整的过程其实就是回应上述四个问题的过程。例如,当政府人员以维稳为由反对社工联合媒体做社会倡导时,社工就必须考虑专业的权力优先指向对象是谁;当医院工作人员认为社工多管闲事,甚至威胁社工时,社工就必须考虑专业权力的边界,自己的工作过程是否越权,等等。在社会工作的边界——跨界还是越界的议题上面,我们经常遇到的是类似于社会应该“专业化”还是“去专业化”,应该选择狭义社会工作(排斥“公益圈”)还是广义社会工作(融入“公益圈”)等等的激烈争议。我们应该承认这样的讨论有助于我们澄清社会工作的现状是什么,但也应该意识到这样的讨论掩盖了“社会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各执一词的争议会让社会工作者“忘了我们是谁”,我们的专业使命又是什么?在此笔者并无意给出在流动社会工作实践中专业界限的标准,仅提出流动性的专业界限与权力作为进一步探讨的概念基础。

五、结论与讨论

现代的流动性在本体论上的观点是固态的社会结构在资本全球化的运作逻辑下消解而带来的社会液态化形态及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所产生的社会现象是权威的多元化重组、个体化的游牧生活方式以及社会公共空间的消亡。流动的社会工作是随着社会发展“液态化”而形成的新社会工作理念和框架。在社会经济快速变迁的时代,流动的社会工作实践要求社会工作者用流动的专业伦理、专业范式以及专业边界(方法)去匹配社会结构与个体的变化。而这四个部分之间也需要根据实践的情境变化而互相促变与整合。如图2所示:

(1)人与社会结构的关系的流动性是流动的社会工作实践的本体论基础。如何看“人与社会结构的关系”决定了我们如何看待以及解决“人与社会问题”的立场。即它是关于“社会工作是什么”的方面,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工作怎么做”的问题。Howe根据Burrell和Morgan的观点,把社会工作理论放置在“主观-客观”“社会基变-社会管制”两个维度形成的二维坐标当中去考察,将相关理论归纳为四个类别,从第一象限到第四象限分别是:激烈的人文主义、激烈的结构主义、诠释主义、功能主义。并进一步将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角色相应地定位为:意识提升者、革命者、意义追寻者、修补者。从社会工作理论的本体论出发的类型学分类的好处是,将在不同立场上界定社会问题的理论逻辑清晰化。局限是使得不同的理论类型显得过于泾渭分明,甚至刻板化,容易给人造成社会工作理论非此即彼的误解。实际上,这些理论之间经常有所关联,并以混合的形态支持社会工作实务,社工的角色定位更是因着实践情境(context)而发生转变,即使在同一工作任务的不同阶段中,这种情况也常常发生。简单地说,这样的分类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政府、专家、社工等等社会工作相关利益方如何看待社会结构与人的流动性关系。因此,在传统社会工作类型学的分类基础上,笔者用“流动”的观点去看社会结构与人的关系,如此,“社会工作是什么”的问题就随着情境的变化而改变。

(2)流动的专业伦理是流动的社会工作实践的认识论基础。从世界范围看,专业伦理在社会工作中占据核心位置。这意味着不管社会工作的范式是什么,时代如何变迁,专业实践都需要专业伦理都为其提供最核心的价值指南与规范。因此,具有流动性内涵的社工专业伦理才能在基础性的价值理念上回应流动的社会实践的社会与专业要求。

(3)流动的社会工作范式是流动的社会工作实践在方法论上的框架。它强调的是流动的社会工作实践范式的实用性与灵活性,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的“液态化”使得传统的社会工作范式不再“一招鲜吃遍天”。

(4)流动的专业边界是流动的社会工作在实践方法上的专业标志。理解社会工作的流动专业边界,是我们把握社会工作实践的“流动性”内涵的关键所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深度地理解社会工作能用什么方法去做什么,以及其限制是什么等问题。

图2 流动的社会工作理论框架.jpg

图2 流动的社会工作理论框架

在倡导社会创新治理,政府让渡治理空间的背景下,中国现代的社区为本社会工作不但要践行出社会照顾,更要提升社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使得社区从“被照顾”到“自我照顾”,再到自我发展,从而实现社区自主治理的转变。中国社会工作的理论及实践必然也会打上时代和本土的烙印,调和社会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着两种深刻的张力:(1)本土性社会工作实践与普适性社会工作理论的空间张力;(2)本应超前的社会工作理论却实际上滞后于社会工作实践的时间张力,从而发展出“流动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框架,在此仅提出“流动的社会工作”之理念和框架。其理论与实践的“框架”本身则需要置身于现实脉络中去消解及重塑的术语。总之,社会工作“框架”本身就是一种理想型(ideal type),它理应随着时代与社会工作发展而变动不居。

兰州大学焦若水教授、南京理工大学刘江博士、责任编辑罗梁波老师在笔者的写作过程中提供了非常中肯到位的修改建议,在此表示衷心感谢,文责自负。

注释:

①郡县制核心在于“中央集权+文官制度”,中央集权解决的央地关系的价值取向问题,以中央集权为主导,以皇权为最高象征,自秦朝始延续两千年基本稳定。“郡县国家”有四大支柱:中央集权为核心导向、文官制度为中层支撑、乡土自治为基层设计、行政区划为技术保障。参看曹锦清、刘炳辉,郡县国家: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传统及其当代挑战,2016.

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概要,2018年12月22日,http://www.nhfpc.gov.cn/zhuz/xwfb/201812/a32a43b225a740c4bff8f2168b0e9688.shtml。

③洪大用,社会治理的关键是治理流动性,社会建设(微信公众号),2017年9月22日。

④国家统计局,2019年1月5日,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B07&sj=2017。

⑤笔者根据刘晓春博士2014年在中山大学的“整合社区工作”课程的部分讲义总结。

⑥社工处理该案例的时候,《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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